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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255号
发布时间: 2025-09-25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255号

青岛瀚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0MA7D59AL9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5〕197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以及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5〕197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9月1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5〕197号

 

 

 

青岛瀚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0MA7D59AL9Y):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起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南港路88号2单元202)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均无法取得联系,到你单位的注册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税务局已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经查询你单位在税务系统登记的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存在大额款项未收。

(三)你单位短期内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巨大。

(四)你单位开具给南昌沃年贸易有限公司的发票已被南昌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虚开。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与南昌沃年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品类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马流龙供应链有限公司、广西百业美林供应链有限公司、德州暖然新能源有限公司、濮阳润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聊城市拓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信达联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盛世萨奇(青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启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淄博凯蓝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给南昌沃年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品类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马流龙供应链有限公司、广西百业美林供应链有限公司、德州暖然新能源有限公司、濮阳润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聊城市拓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信达联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盛世萨奇(青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启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淄博凯蓝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单位的21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虚开金额合计211784670.25元,虚开税额合计27532006.93元。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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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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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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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255号

青岛瀚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0MA7D59AL9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5〕197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以及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5〕197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9月1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5〕197号

 

 

 

青岛瀚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0MA7D59AL9Y):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起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南港路88号2单元202)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均无法取得联系,到你单位的注册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税务局已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经查询你单位在税务系统登记的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存在大额款项未收。

(三)你单位短期内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巨大。

(四)你单位开具给南昌沃年贸易有限公司的发票已被南昌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虚开。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与南昌沃年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品类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马流龙供应链有限公司、广西百业美林供应链有限公司、德州暖然新能源有限公司、濮阳润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聊城市拓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信达联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盛世萨奇(青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启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淄博凯蓝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给南昌沃年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品类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马流龙供应链有限公司、广西百业美林供应链有限公司、德州暖然新能源有限公司、濮阳润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聊城市拓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信达联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盛世萨奇(青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启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淄博凯蓝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单位的21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虚开金额合计211784670.25元,虚开税额合计27532006.93元。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9月18日

附件: